自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再上调,每月最高标准上调552元,按照最新的缴存基数,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5400元(22500元×12%×2),较2016年度的4848元提高了552元。
对于有的单位来说,这的确是一个好消息,但对多数人来说毫无影响,因为多数人根本不在“有的单位”范围之内。
本文要说的是,公积金是否包含在计算抚养费的基数内,如果是,公积金涨了抚养费也可能随之上涨。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最终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应当将公积金计入总收入的范围,从而作为计算抚养费的参考基数。
上面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等均未做出具体规定。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但笔者认为将公积金计入计算抚养费的基数后,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生活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收支情况等客观情况,酌情确定抚养费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规定,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为父母月总收入的20%至30%, 抚养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不超过父母月总收入的一半。但是对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计入“总收入”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支持的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婚后缴纳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应当纳入总收入范围,作为计算抚养费的基数。
反对的意见认为,虽然住房公积金也属于收入的一部分,但是只有在购房或退休时才能提取,在未经提取前,公积金是无法支配的,如果将公积金计入基数范围,可能导致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上升,进而导致可供支配的收入下降,甚至影响一方离婚后的生活。
笔者认为:公积金属于“总收入”的组成部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反对意见不无道理,在将公积金计入基数的情况下,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比例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以及父母短期内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
2、公积金的数额、公积金在“总收入”中的占比。
3、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
在将公积金计入“总收入”的情况下,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应与上述因素适当进行平衡,在优先满足子女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不可降低父母的生活水平和生活需要。即使公积金缴存数额涨了,但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没有发生显著增加,其抚养费并不必然因此而上调。
以笔者代理的案件为例,笔者认为法院在将公积金纳入“抚养费计算基数”范围,得出的抚养费支付比例虽然没有超过30%,但是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超出南京市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超出了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且按此支付抚养费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水平将因此而下降。最终的判决结果因存在明显的失衡而有失公正。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张明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