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妈妈和供卵妈妈,哪个才是亲妈?

2020年7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同性伴侣抚养纠纷案。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阿蕾诉称:自己是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晓拉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2019年3月,阿蕾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同年4月2日,阿蕾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晓拉体内,晓拉怀孕。2019年12月,晓拉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2020年2月,晓拉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阿蕾接触孩子。

阿蕾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遂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晓拉代孕,孩子与晓拉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请求确认阿蕾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被告晓拉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孩子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阿蕾称晓拉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一致决定由晓拉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户口跟随晓拉,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同时,晓拉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晓拉十月怀胎分娩孕育,她与孩子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且孩子尚小,更需要晓拉的哺育和陪伴;而阿蕾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湖里法院经审理查明:阿蕾与晓拉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晓拉于2019年12月在厦门某医院生育一女丫丫,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晓拉,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阿蕾与晓拉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阿蕾亦无证据证明其与晓拉存在代孕协议。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阿蕾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晓拉孕育分娩;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晓拉带离住处并与其共同生活至今。诉讼期间,阿蕾向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对此,晓拉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阿蕾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同时孩子尚且年幼并与其共同居住在外地,亦无法配合进行鉴定。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蕾晓拉作为同性伴侣,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非我国法律所允许,虽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阿蕾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晓拉孕育分娩,但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阿蕾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阿蕾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且丫丫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晓拉。因此,阿蕾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丫丫由晓拉孕育分娩,出生后一直由晓拉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晓拉继续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阿蕾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已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尚在二审中。

本案同时涉及同性伴侣以及代孕问题,并引发了一个人伦难题:代孕妈妈和供卵妈妈,哪个才是亲妈?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关于代孕子女的父母的确定,关系到代孕子女的身份,在法律上将产生一系列的人身问题,例如抚养、扶助、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久前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未对此作出规定。学界对此争论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基于分娩事实,由娩出的人作为其母亲,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遗传基因,确认提供卵子的人作为其母亲;第三种观点,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认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作为代孕子女的母亲。目前,我国法院判例中采取第三种观点,从是否品行不良、经济条件优劣、受教育程度、照顾子女的时间等条件综合判断,确认条件更好的一方为孩子的母亲,如上海一中院判决的一起代孕引发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就采取这中观点。本案一审判决,同样采取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确认生产、哺乳、照顾子女的一方为孩子的母亲。

有人说,这个问题很简单,两个都定为妈妈不就行了嘛!各位看官,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