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如何返还?

【律师观点】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

【案情简介】2012年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二人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与杨某订婚时,杨某收取见面礼6600元,并接受部分礼品;举行婚礼前杨某向李某要了彩礼1.6万元,并收受部分礼品;另外收到李某现金4360元用于购买衣服。因杨某结婚索要彩礼过多,造成李某家庭生活困难,其弟被迫辍学。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李某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的夫妻关系。

原告李某认为:由于为了结婚,被告向原告家索要彩礼太多,致使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现金26960元及各类物品折价款6900元,合计33860元。

被告杨某认为:同意离婚,但原告应对双方婚姻破裂负完全责任。被告不存在返还彩礼问题。虽然婚前原告给付部分彩礼,但并非原告诉称的那么多,而且这些钱在结婚时有较大部分用于购买衣服和结婚用品,其余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用于生活消费,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于情理不符。自己并没有收取过4360元购衣款,在6600元礼金中含有买衣服的钱款,部分礼金已用于生活消费;李某家承包了近十亩地,又自建了一幢二层小楼,原告所谓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与事实不符,该诉讼请求无实施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原、被告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被告所称婚前财产一套化妆品及原告认可的1000元现金,鉴于该两项财产在婚后均已消耗,可不再予以分割。对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共计26960元,有媒人及在场人出庭予以证实,由于原告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由其所在村委会证明以及xx县xx中学证明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但被告可酌情予以返还。对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其他礼品,系原告自愿赠与,对原告结婚时所花酒席费用,按当地习俗属正常花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21000元。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杨某称没有收到过李某的4360元购衣款,该笔钱款仅有证人王某证实,且王某证词在钱款的给付上存在矛盾,故一审认定4360元购衣款的给付证据不足。杨某提出李某家新盖二层小楼,但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为李某家所盖。由于李某婚前支付杨某彩礼2.26万元数额较大,导致李某家庭生活困难,应当酌情予以返还,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的数额过高。故二审最终判决,杨某返还李某彩礼款10000元。

【律师观点】

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类情况:

1、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对于这类情况,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但是夫妻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同时也考虑到双方确已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返还。

2、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该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是已经构成了婚姻实事,故应认定支付“彩礼”目的已经达成。此时,若男方要提出返还彩礼,考虑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会作倾向于女方的考虑,酌情判决不返还或返还少部分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彩礼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不予考虑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应予以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应指“绝对的生活困难”,即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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