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免除对方支付抚养费义务,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时,一方自愿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不需要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却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对于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来说,这无异于反悔,难以接受对方的不诚信做法。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法院经然支持了孩子的请求,判决支付抚养费。很多人因此认为,法院在纵容不诚信一方,不付抚养费的约定是无效的。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做法是有依据的,且看以下一则来自中国法院网的案例。

【南京离婚律师提示】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且该方具有抚养能力的,该约定不违反法规定,是有效的。

二、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调解时,双方约定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法院应当对其抚养能力进行审查,如果该方当事人根本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的,法院对调解意见不予准许。

三、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病、收入降低等原因已经无力单独抚养子女,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院查实后,应判决支持子女必要请求。

广东省始兴县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2013年10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

日前,儿子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认为以其父亲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姐姐后,必然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并且父亲现无固定职业,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需支付原告抚养费,会导致原告成长和学习受到不良影响。为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满18周岁止。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原告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的父亲承担,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且原告的父亲因被公司辞退,现无固定职业,原告又已入学,原告父亲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学习,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本案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由于原告父亲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响到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原告可依法要求母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全部承担,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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