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起诉要求执行遗嘱,未获法院支持

遗嘱执行人打官司执行遗嘱 法院不认

律师提示: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不够具体,导致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因此在立遗嘱时,应当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作出明确说明,并做到与继承法的规定相统一。

李先生生前是成都一家单位的员工。2014年6月9日,李先生到高新公证处公证,所立遗嘱记载,“我死后相关事宜如目的选择、医药费用报销、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清理等,全部委托给我二姐李女士负责处理。本人委托我二姐李女士为本遗嘱的执行人。”

2014年8月19日,李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8月28日,青羊法院裁定终结李先生与周女士离婚诉讼。

李女士说,她虽然不是遗嘱继承人,但她是遗嘱执行人,有权代表李先生执行遗嘱,并以遗嘱执行人名义提起诉讼,领取在成都这家单位的抚恤金等相关费用近10万元。

这家单位称,之所以没有向李先生亲属支付这笔款项,是因为李先生的配偶和孩子无法在该事上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共同来领取。在这种情况,他们也不清楚如何支付这笔钱。

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规却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地位、职责及行为效力等作出规定。参考各国不同立法,我国学术界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有遗嘱人代理、继承人代理、信托受托人等不同学说,相应为避免遗嘱执行人的职权被各继承人架空,各国立法也设置有限制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条款,以保障遗嘱执行人行使相应权利。但法律毕竟是有国界的,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各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开始当然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从继承开始时起至继承分割时止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共同共有。

本案中,李先生在公证遗嘱中指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为李女士,李女士以自己名义向本院起诉,要求以遗嘱执行人身份,从李先生所在单位领取李先生死后的相关费用,该做法在我国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使用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当,所涉遗产的诉讼权利提起人仍应当为死者李先生的继承人。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华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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