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放弃继承权不侵犯配偶财产权,合法有效!(海淀法院判例一则)

前夫陈某放弃了母亲房产的继承权,离婚后,自己又单独继承了整套房产。前妻隋某不干了,认为这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房产。昨天,海淀法院判决认为:放弃继承权并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隋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与隋某原是夫妻,2013年陈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于去年4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就在同一天,陈某办理继承公证,把去世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隋某知道后,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将前夫告到法院。

隋某说,房屋本是陈某父母的财产,其母亲于2008年去世后,陈某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房屋由陈父继承,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陈父去世后,留有一份公证遗嘱,表示把房屋留给陈某。隋某认为,陈某放弃继承权没有告知自己,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判决重新分配房产。

陈某辩称,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隋某的合法权益?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属于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并且,该放弃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驳回了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2015年5月24日,作者:高健 文海宣,http://bjrb.bjd.com.cn/html/2015-03/24/content_266385.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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