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No.70 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可以继承?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公房承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即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国有公房和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营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随着这些年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租赁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许多,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1.关于统管公房: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因此,统管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仅仅具有继承人的身份而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也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2.关于自管公房:承租单位公房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能租用单位公房的,必须是满足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规定能享受该福利待遇的人,人身属性很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租。单位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而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单位的公房,本意是供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分配住房时一般也会考虑共同居住人口的多少。当承租人死亡时,其他家庭成员仍可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但并不属于继承遗产。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