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No.9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而“重婚”行为是专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同居,而不包括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同时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因为从这些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少再公开与他人去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这种严重冲击一夫一妻制的现象放纵不管,将不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故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也算是对无过错方一个“说法”、心理上一种慰藉。一般的通奸、偶发的性行为等属于道德领域、有关党纪政纪约束、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文章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8期(总第92辑),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