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法院大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离婚纠纷案件情况

2016年全市法院大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离婚纠纷案件情况

南京法院少家庭以离婚纠纷案件为对象,对自身审理的特色案件开展大数据分析工作。据统计,2016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8799件,审结8513件,其中判决案件2915件,调解案件3288件,撤诉案件2089件。

本次调研抽取3522件全市基层法院2016年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一、离婚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案件特征:

1、离婚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绝对多数。

2016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8799件,较2015年增长15.03%,占新收的11135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比例为79.02%。

2、登记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诉讼离婚是修复婚姻关系的重要途径。

3、诉讼离婚为配偶和平分手提供重要司法保障。

2016年全市调解离婚的共3033对,占全部结案案件的35.62%。

4、离婚纠纷诉讼标的多元化,标的额大幅上升,审理难度加大。

5、根据样本统计,婚龄1年至5年为婚姻危机的高发期。该期间的当事人多年轻,易再婚;多气盛,难包容。另外,当事人多在该期间生育子女,家庭教育问题容易成为夫妻矛盾的导火索。

结婚1年内产生婚姻危机的最少,缺乏了解的闪婚是造成闪离的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婚龄超过20年产生危机的占一定比例,老年人的婚姻矛盾容易引起包括子女在内的家庭纠纷的产生,波及范围较广,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该情况应予重视。

6、根据样本统计,没有委托任何代理人的案件居多。

(二)当事人特征:

1、女性提起离婚诉讼居多;

2、八零后当事人居多;

3、初婚居多;

4、南京籍当事人居多;

5、当事人在工商企业工作居多。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子女抚养问题

1、家庭结构简单

(1)有子女与无子女大致各占半数。

(2)有子女的以独生子女居多。

2、家庭矛盾复杂

一是随着社会发展,影响矛盾的因素愈发多样、复杂。

二是围绕子女的抚养问题,在仅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会更为激烈,有时甚至从言语冲突衍化为肢体暴力。

三是当事人尤其是相对年轻的当事人,往往父母全程陪同参与诉讼或者直接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小家庭”夫妻感情的影响较大。

3、子女年龄以超过2周岁不满10周岁为主4、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原因论,维持子女抚养现状的居多

法院在判断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315件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中,考虑到维持子女抚养现状的案件共193件,占比为61.27%。

从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子女由父或母长期照顾得当,生活上、心理上会对该方产生依赖,如果突然变动子女生活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

从性别论,归母亲抚养居多。结合数据分析,母亲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方面具有一定的综合优势。

5、有明确探视的与未明确探视的案件基本各占半数

实践中,经常存在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确定探望时间后,当事人因为其他情况不能按时探望,进而产生矛盾的情形,所以部分当事人会倾向于要求不在判决中对探视时间进行明确,而是自行协商,法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如果当事人就探望问题产生争议,可依法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明确探视的案件中以一月探望四次为主。探望次数的认定应综合父母、子女时间予以平衡。

(二)财产分割问题

1、涉及财产分割的居多

判决准予离婚却不涉及财产分割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处理,当事人虽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未主张分割,当事人自行协商,财产涉及第三人需要另行诉讼处理,当事人虽主张分割财产但因证据不足而不予处理等。

2、财产以不动产为主

不动产居多,一是因传统文化强调安身立命,百姓在财产配置中倾向于先购买住房,二是因不动产价值高,且涉及出资认定、产权性质、份额分割等复杂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当事人之间难以自行协调处理。

3、经济状况以中产居多

南京作为长三角特大城市,经济发达,人均收入高,本数据反映离婚群体的经济状况以中等为主。

三、反映的问题

1、离婚登记存在不足。

一是离婚协议不规范、不合法。

当事人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出现处分他人财产,约定一方在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不得探望子女等问题。

二是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则仍然需要诉至法院,经司法确认后予以强制执行。

三是政策性离婚难以杜绝。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原因而“假离婚”,并“假意”分割财产,如果双方最终不能复婚,则产生较大矛盾。

2、缺乏专业、成熟的婚姻家庭教育力量。

现阶段社会普遍缺乏家庭教育的概念,维持和谐、健康的夫妻关系并不简单,具有极高的技巧性,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专业、成熟的婚姻家庭教育力量显著不足,需要人大立法、政府推进、社会参与。

3、离婚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

离婚纠纷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分割三大类事实的处理。

(1)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感情破裂”看似最好理解,但最难判断。对夫妻感情状况的认定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后,由法官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心证。本次调查反映很多当事人将性格不合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性格不合并非法定准予离婚理由,且性格不合并不能反映夫妻感情即处于破裂状态,这反映很多当事人甚至自身亦难以准确了解夫妻失睦的原因,或者可能是不愿在诉讼中明说。

(2)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纠纷审理的难点:

一是举证问题,在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时,另一方当事人难以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二是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问题,婚姻矛盾发生前,夫妻没有证据意识,难以对获得、处分财产时的意思表示进行证明。

三是特殊类型财产处理的问题。如结婚份子钱、彩礼以及保险等财产,涉及事实复杂。

四是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导致离婚纠纷审结后伴随其他诉讼,如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四、对策及建议

重视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转变审判理念,构建专业的家事审判队伍,也需要探索离婚纠纷特别程序、制度并加强司法联动、强化司法社会化。

主要体现在:

1、建立诚信诉讼制度。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

2、当事人到庭诉讼。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到庭陈述案情、表达诉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法官须在庭前或庭后当面征询当事人本人意见。

3、调解优先。

加大调解力度,贯彻全程调解,丰富调解方式,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4、充分运用家事调查员制度。

严格贯彻我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参与调查和调解家事纠纷工作制度的意见》,在离婚纠纷中委托家事调查员对诸如夫妻感情状态、子女抚养情况、财产现状等进行调查。

5、法庭教育。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庭审小结、调解、宣判等多个环节开展法庭教育,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道德引导,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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