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

——江苏法院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一)

按照惯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在“妇女节”之前发布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选取上一年度江苏法院审理的婚姻、继承、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典型性案例对外公布。这些案例一般都是常见的、多发的,而且争议比较集中。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审判实践、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婚姻家事律师非常有必要对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尤其是其中的点评意见,对于代理案件很有帮助。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争议由来已久,目前法院普遍不予以保护。许多人对此难以理解,不理解为何白纸黑字写下的东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质疑法律的公平。法院一般认为,夫妻忠诚义务虽然为婚姻法所提倡,但是仍然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不属于法定义务,法律未强制婚姻一方遵守,即便书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不予以强制力保护。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可能导致大量的“净身出户”案例,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可能出现,一方为了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设计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引发道德风险。虽然这样的观点非常正确,其中的担忧也非常有道理。但是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只要相关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内容不侵害一方当事人的生存权、婚姻自由权等民事权利,按照协议履行不会导致明显不公,应当有条件的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采取“一刀切”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并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 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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