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竟然是有妇之夫,女子怒讨贞操权,法院判决赔偿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案子发生在广州。

年近30岁的赵秋萍,是广州某中学的老师。虽然父母焦急催婚,但赵秋萍坚信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一次偶然的机会,赵秋萍在网络上结识了自称央企工作的冯俊良。他谈吐诙谐、风趣、文雅,赵秋萍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两人网络交往一段时间后,冯俊良告诉赵秋萍自己有过一段婚姻,但是已经离婚了,现在是单身。交往一段时间后,赵秋萍怀孕了,她十分兴奋,立即将这好消息告诉了冯俊良,希望冯俊良好早早定下婚事。可是,冯俊良像变了个人似的,态度躲闪、敷衍。疑惑不解的赵秋萍打开冯俊良的网上个人空间查找答案,发现冯俊良在网上晒出的夫妻恩爱照片,赵秋萍不相信这是真的,便发信息质问冯俊良,冯俊良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得知真相后,赵秋萍心灰意冷,无奈做了人流手术,支出医疗费1872.8元。

赵秋萍觉得,自己是大龄女青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可冯俊良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自己的感情,导致自己错误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冯俊良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夺走了自己的初贞,也使自己的生理、精神遭受到双重打击!赵秋萍本想 让时间冲淡这一切,却一直过不去心中的这个坎,思来想去,决心向冯俊良讨个说法。可是对方避而不见。

2019年6月5日,赵秋萍一纸民事诉状,将冯俊良告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冯俊良赔偿医疗费1872.8元、公证费1564元,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冯俊良予不承认告诉过赵秋萍自己已经离婚,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赵秋萍怀孕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根据赵秋萍与冯俊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赵秋萍在以结婚为目的与冯俊良交往过程中,冯俊良故意编造已经离婚的事实而与赵秋萍交往并发生婚外性关系。根据赵秋萍提供的证据亦可证实因双方发生性关系导致赵秋萍怀孕并人工流产的事实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男未婚、女未嫁”系我国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成年公民间发展正常男女关系的基本前提,而本案冯俊良在双方发展男女关系过程中故意对婚姻状况进行编造,并积极主动要求与赵秋萍发生性行为,冯俊良的行为明显有悖于我国公序良俗,具有严重的过错。冯俊良的上述行为确实可能会导致赵秋萍误判双方关系并由此作出与冯俊良发生性行为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冯俊良未采取措施避免赵秋萍怀孕,此后亦未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与赵秋萍建立合法的恋爱、婚姻关系,应当对赵秋萍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赵秋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男女双方交往、发生性关系等行为的 后果具备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是,赵秋萍在冯俊良仅口头表示已离婚的情况下却未进行审慎核实,故赵秋萍对其主张的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2019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俊良赔偿赵秋萍医疗费1498.24元、公证费12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0749.44 元。(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难道法律不惩治这样的渣男吗?”作为婚姻律师,经常接到受害女生这样的灵魂拷问。

当然是可以依法起诉“渣男”赔偿损失的。不过,最重要的还是要擦亮眼睛,远离是非。

目前,法律理论对于公民是否存在“性权利”存在争论。新颁布的《民法典》也没有明确将“性权利”规定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笔者检索后发现,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例并不是个案,差别在于是否承认“性权利”“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的判决明确认为公民享有“性权利”“贞操权”,男方隐瞒或编造虚假的婚姻状况,误导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侵害了女方的“性权利”,应当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有的判决没有确定“性权利”“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以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对受害人予以保护。

在江鹏诉彭伟人格权纠纷一案【(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15号】中,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进而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未再沿用一审的贞操权的提法,转而用一般人格权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

在北京朝阳法院2015年4月审结的郭榕榕与曹阳人格权纠纷【(2015)朝民初字第03240号】一案中,也是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法院通过人格权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而早在2014年2月,朝阳法院就已经在审结的韩杨与德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朝民初字第05255号】中明确提出“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该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只是因为法院认为“而本案原告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相识仅两个月时间的被告发生了性关系,且其在‘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交往’过程中,直至发生性关系也未将自己‘尚无性经验’一节告知被告,这显然是原告自己对其所主张的贞操权不够负责的表现”。

可见,即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贞操权,但是在发生如本案这种纠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在界定何种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观点不一,说明法院已经认可这是一种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只是在《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直接提出,而是通过其他人格权殊途同归地对原告进行了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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