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利用虚假诉讼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处理?

一方利用虚假诉讼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认的事实无需进行查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加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罚缺乏力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述规定存在的法律漏洞,制造虚假诉讼从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与亲友恶意串通,唆使亲友持伪造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自己,由法院判决或在调解由自己承担还款义务,然后持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离婚诉讼中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配偶一方因为未参加到伪造债务的诉讼,丧失了提出抗辩的权利,往往很难推翻上述裁定。最终,处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往往只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受到极大的破坏。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受害的配偶一方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到其配偶与他人的债务诉讼中,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这样我们知道,上述法律规定给受害的配偶一方设定了一条救济的渠道。如果配偶一方知道另一方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后,应当及时的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参加到诉讼中去,以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方才知道配偶伪造诉讼侵害自己利益的,也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之诉,以撤销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假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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