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9.男方主张子女不是亲生,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上述规定,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需要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

2、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必须有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

例如,男方能够证明在受孕期间女方存在婚外性行为,或者能够证明在女方受孕期间夫妻双方没有性行为等等。

3、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另一方当事人虽然反驳否认婚生子女方的诉讼请求,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

4、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请求成立。

由于法院无法对女方的人身进行强制,所以不能强制女方进行亲子鉴定,但是法院可以做出不利于女方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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