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出资方式 |
登记产权人 |
分割方式 |
1 |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
出资方 |
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
配偶或双方名下 |
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房款的贡献大小。 |
2 |
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 |
未出资一方或双方 |
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3 |
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 |
夫妻双方或个人 |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
4 |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
一方子女 |
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夫妻双方 |
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有观点认为也是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5 |
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
夫妻双方或个人 |
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
6 |
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
夫妻双方或个人 |
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
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
夫妻双方 |
共同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
7 |
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
未进行过户登记 |
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的除外。 |
已进行过户登记 |
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的除外。 |
8 |
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
未进行过户登记 |
房屋属于受赠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