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法有关赡养费的规定

香港婚姻法有关赡养费的规定

1、何種情況須支付贍養費?

根據香港有關法例之規定,婚姻一方忽略供養另一方或家庭子女或於分居令生效期間、贍養協議生效期間甚至離婚後的某段特定期間內,婚姻中的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的生活無法維持過往水平時,婚姻一方都有可能會被要求向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支付贍養費。

一般而言,申請人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該法院發出贍養令。

2、贍養費數額的確定?

雙方可協商簽訂合法有效的《贍養協議》(maintenance agreement) ,以確定贍養費的數額。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由區域法院在顧及婚姻雙方的經濟能力後按照其認為合理的標准確定贍養費的數額;

丈夫或妻子須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上述司法常務官或代表該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 支付贍養費,以供贍養和教育由該另一方管養的該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

3、贍養費的支付方式?

支付費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整筆支付、分期支付、定期付款或一筆款項兼定期付款等種方式。

4、拖延或拒絕支付贍養費的法律後果?

贍養費必須准時、足額支付,有違反的,法院可能會采取發出扣押令及要求支付利息等措施處理。

發出扣押令: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9A條規定:

(1) 凡已針對某贍養費支付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

(a) (i) 法院信納該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或

(iii) 該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b) 在須支付予該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院可命令將該等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並將扣押所得的款項付予指明受款人。

法院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在發出任何贍養令之前,該支付人以往對有關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經濟責任的紀錄及行為;

(b) 該支付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諾而向該受款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及行為;及

(c) 該支付人散失其財產的風險。

法院可在發出贍養令之後(包括在發出或更改該贍養令的同一聆訊中)隨時發出扣押令。

法院可主動發出扣押令,亦可應贍養費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或兩者共同提出的申請而發出扣押令。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凡已針對某判定債務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該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則判定債權人有權就在生效日期或該日期之後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獲付利息。

判定債務人如認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上述利息,可於知悉他被規定支付利息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該利息的申請,並須在該申請中列出該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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