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No.105 私生子能否通过亲子鉴定确定继承权?

商人甲某家产丰厚,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乙某抱着3岁的女儿提出要求参与继承甲某的遗产,为此与甲某家人产生纠纷。法庭上,乙某仅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但由于无其他必要的证据加以印证,所以无法认定乙某所抱之女系甲某与乙某所生这一事实。为此,乙某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过甲某之子与女儿做亲子鉴定来证明女儿的身份,但遭到拒绝,此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主要在于厘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以及因此而衍生的权利义务,而亲子鉴定的独特功能可以鉴别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血缘关系,可以帮助完成对身份的辨认,其应用具有法律上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是指用医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后来发展至可以用来判断其他个体之间如同胞间以及隔代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因而也称为亲权鉴定。3但由于目前兄弟姐妹之间鉴定的准确率在60%至80%还不能达到准确认定的程度。

因原告方提出的同父异母兄妹之间的亲子鉴定不具备检验前提,依现有技术无法实现鉴定目的,进而不能确定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本案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由此造成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文章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8期(总第92辑),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