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弃幼子而去,16年后回来与儿子争夺遗产,二审改判无权继承遗产

二审后,蔡某接受采访

家住江苏省宿迁市耿车镇的24岁小伙子蔡冰(化名),遇到一件让他伤心又烦恼的事。16年前,母亲离开年幼的他和父亲,从他生活中消失后,到外地与他人组成家庭并生育3个孩子。如今,父亲遭遇车祸身亡,母亲回来了,不过蔡冰面对的不是失而复得的母子亲情,而是争夺百万遗产……

1987年,蔡冰的父母组成家庭,但是未办理婚姻登记,据说这在当时并不少见。

1990年和1994年分别生下姐姐和他。2000年,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在安徽又与他人重组家庭,且生育3个孩子,2016年底,蔡冰父亲遇车祸身亡。没想到此时早已淡出他记忆的母亲出现在葬礼现场,向蔡冰提出要求分割父亲遗产和死亡赔偿金,遭到蔡冰的拒绝之后,2017年蔡母和姐姐将蔡冰起诉至法院。

宿迁法院一审判决,已取得相应财产的蔡冰需给付具有继承权的母亲周某英21万余元、姐姐31万余元。对于这个判决,蔡冰表示从情理上无法接受,网络上也有不少网友议论纷纷。蔡冰目前已提起上诉。针对网友的疑问,宿迁当地法院在21日发了一份通报进行了解释。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周某英与案外人蔡某俊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即蔡冰)。2000年,原告周某英独自带原告蔡某离开宿迁到外地生活至今。

法院判决被告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周某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某(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某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某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并驳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释法】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4月2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通报。

从该院发布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中,记者发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1、关于原告周某英与蔡某俊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问题。法院引用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周某英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2、关于周某英是否存在违法重婚的问题。法院调查认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蔡某提交的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被告蔡某为证明周某英重婚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载明“周某英与王某某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三名子女”。从该证据形式看,应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而居委会并非是身份关系法定证明机构,其负责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证,仅凭该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周某英存在重婚行为,也是其后面的“婚姻”无效。此外,周某英、蔡女称曾回过宿迁几次,蔡某俊死亡时,周某英、蔡女也被通知参加葬礼,并由周某英收取礼金,蔡某俊墓碑上亦刻有周某英名字。可见双方是能联系上的。

3.关于蔡某俊的遗产范围。法院分别就因涉案房屋及加盖部分拆迁款、奖励款的继承份额进行了认定,并说明了理由。

4.关于原被告就蔡某俊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法院解释称,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原被告双方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某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而被告蔡某自小与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蔡某俊的意外死亡对被告蔡某的打击理应更大,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某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某分得50%。

【二审判决】母亲无权继承父亲遗产,姐姐分得近16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英与蔡某俊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英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亲,对蔡某某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蔡冰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英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法院认为,周某英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英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英与蔡某某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并不会给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蔡某,其作为蔡某某与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周某英带离家庭,未能与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法院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遗产。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蔡某长期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其与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某某的死亡不会给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某某相依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死亡赔偿金,蔡冰应分得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涉诉的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9000元,两项合计1058335元。判决后,蔡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948元,加上死亡赔偿金127800元,共计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则归蔡冰所有。

二审判决后,网友纷纷表示“大快人心”!

文章内容转自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