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法院未支持

成年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未支持

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教育费、生活费仍由父母承担。但也有人认为,子女成年后可以独立生活,父母没有法定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二审改判驳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老王与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十八周岁,此后未向小王支付过抚养费。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遂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支付抚养费及其它费用。另查明老王现每月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王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亦是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小王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王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条的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情形。由于该司法解释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且该解释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而非《意见》第十二条作出认定。鉴于小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王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指在读于高中及高中以下学校的子女,以及由于自身身体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高校在读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相关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借助法律的制约来培养青年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促使青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得以立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同时,作为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与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在报考学校时,要结合家庭经济情况理性报考,同时可以通过减、免、助、贷、奖完成学业,在自我奋斗的过程中完成自我实现。

作者:杨磊 葛媛媛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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