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成为大陆弱势一方离婚首选

南京离婚律师提示:由于中国香港法律对于婚姻弱势一方的保护力度比起中国大陆的司法保护力度更大,所以越来越多在内地结婚,但是与香港有重要联系的婚姻一方,尤其是女方,选择在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文有助于了解香港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与大陆法院的不同之处。虽然双方在内地结婚,但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其中一方在香港拥有重要联系,例如住满二至三年,或者在香港拥有重要资产,如在香港拥有上市公司,而这部分资产占家庭整体财富的大部分,这种情况下,香港便拥有司法管辖权来处理这类离婚诉讼。非常有趣的一点是,男方都要回内地打官司,而女方则通常积极要求在香港提起诉讼。

内地夫妻离婚,香港资产分割惹困扰

家在深圳的万先生最近非常苦恼。他和妻子在深圳认识结婚,经过多年的努力打拼之后,他已事业小有成就,拥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然而,由于他长期在香港打理生意,妻子与孩子则长居内地,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急转直下,最终以离婚收场。

虽然,家境殷实的他早有先见之明,在结婚之前已经与妻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却发现这一纸协议却并不能让他高枕无忧。

香港离婚对弱势一方更“划算”

“由于香港法律与内地不同,不少夫妻考虑办理离婚诉讼时,通常会考虑在哪个司法管辖区提出诉讼对自己会最为有利。”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明律师向律媒体记者表示。

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联系日益密切,许多像万先生这样的内地夫妻选择到香港法院打离婚官司。张明明律师介绍,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这类同时符合两地离婚诉讼条件的离婚官司中,男方都要回内地打官司,而女方则通常积极要求在香港提起诉讼。

正因如此,万先生的妻子以丈夫与香港存在实质联系为由,在香港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这就意味着,妻子可能分得万先生一半甚至更多的财产。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在内地结婚,但是若其中一方在香港拥有重要联系,例如在港居住满二至三年,或者在香港拥有重要资产,如在香港拥有上市公司,而这部分资产占家庭整体财富的大部分,这种情况下,香港便拥有司法管辖权来处理这类离婚诉讼。”张明明律师指出。

相比之下,内地的离婚官司则较为简单明了,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双方各得一半。

同时,在离婚官司中,确定可以用于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大有玄机,“香港法庭在处理离婚诉讼时,要求当事人全面披露自己的财政状况。法官亦可以根据双方的审讯行为以及证供是否存在矛盾等作出相应判决。”

因此,万先生需要向香港法庭提交所有的银行账户、股票、保险等资产明细。同时,在法庭上当事双方互相质询的环节,如果对方对自己的任何一笔支出存有任何怀疑,自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一旦被认定为刻意隐瞒某些信息,自己有可能被控告藐视法庭罪。

而在内地,如果某一方刻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质疑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因为举证的困难,使离婚诉讼变得较为复杂,对不掌控财产的一方,通常为女方非常不利。

某些情况下,由于夫妻各自在内地和香港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最简单的案子通常需要六个月才能完成离婚申请,碰到诸多纠纷的案子,每次聆讯就可能要间隔几个月,整个诉讼过程可能是一场长达数年的“拉锯战”。

由于香港诉讼过程复杂,耗时较长,而内地法庭则通常先出判决结果。2010年,上市公司高管杨军和妻子马琳的离婚官司正是这样的结局。起初,杨、马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提起诉讼,但内地法院先公布判决,由于香港法庭必须承认香港以外的离婚判决,导致无法重新分割财产。

为此,香港于2011年出台新的条例,规定如果境外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一些未能分割的财产或存在不公平的待遇,且当事一方与香港有实质联系,就可以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配。

婚前协议须定期重温

尽管万先生在婚前与妻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但他却发现,这一纸协议在香港法庭的认受性却大打折扣。

张明明律师解释道,目前香港对婚前财产协议并无绝对承认一说,但法庭会保留酌情权,会视乎当时的情况是否公平合理来决定是否认可婚前财产协议。其中,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并无压力,各自有独立的律师代表,以及进行适当的财产披露。

“至于婚前协议方面,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应在结婚前的四至六周签署婚前协议,因为越接近婚期,婚礼各项准备基本就绪,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在相当大的心理压力下签署这份协议,该婚前协议书的法律认受性便会减低,因此签署的时间越早越好。”她表示。

在婚前财产协议中,通常涉及现有的财产比如家族企业股权,以及未来父母赠予的财产或礼物,均归类为离婚过程中不可分割的财产。可分割的财产则包括联名账户,双方可以决定在这个账户中放入的金额。

让万先生十分诧异的是,当初父母以他个人名义购买的香港物业,尽管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已经明确列明该物业作为父母赠予的礼物,但在香港的离婚诉讼中,妻子仍然可以对此物业提出分割申请。

“内地的法律一般原则是如果物业是父母赠予的礼物,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 产权不可能被配偶分走的。但是,香港法律与内地不同,法庭会视这些本来是一方婚前拥有, 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 作为婚姻居所,视乎时限,受赠物业也会被视为双方共同资产。一般来说,香港法庭较倾向保障双方均有居住的地方。”张律师表示。

张明明律师还指出,由于目前大部分拥有一定资产的人士在结婚前都会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因此未来数年法庭可能受理更多的另一方要求法庭撤销这些婚前协议的诉讼。

“法庭不会单单根据协议条款金额来判断婚前协议是否公平,例如婚前协议列明许多不可分割的财产,最后可以分割的也许仅为一个只有数千元的联名账户,这种条款当然会被认为对另一方不公平。”张律师表示。

同时,婚姻存续的年期亦是法庭考虑的因素,她指出如果在签署协议后两三年内双方就以离婚收场,在法庭看来,夫妻关系还比较生疏,考虑到期间的变动较小,根据婚前协议分割财产的概率会很高。相比之下,如果一段超过10-15年的婚姻,完全根据婚前协议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

因此,在签署完婚前协议后并非一劳永逸,张明明律师建议,每次出现重大改变时,比如生了孩子,父母赠予了一大笔财产,其中一方继承家族企业成为高管等,均应签署补充协议,针对当时婚前协议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

“在婚姻关系中,特别在人生有重大的改变时,双方应抽空重温婚前协议,加上补充条款,这为婚后协议,从而让双方的婚姻更有保障。”南京离婚律师张明明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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