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家庭成员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的规定。

通常,结婚登记后,举办了婚礼,男女双方就开始了共同生活。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建立小家庭;或者一方到另一方家庭中去,成为其家庭成员。即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去,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去落户。

在旧中国的婚姻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男方虽然也有到女家的,  但往往受到歧视,称男到女家为入赘,男方被社会看不起,上门赘婿往往还立有“小子无能,自愿入赘,改名换姓,一切听从”的字据,死后墓碑上常有“赵本王”、“李本杨”等字样,本上之姓乃妻家姓。新中国男女平等,男到女家不应受到歧视,应改变旧风俗。因此,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对旧的婚姻习俗的改革,其立法精神是提倡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这条的规定,对破除封建思想和习俗,推行计划生育,都十分有利。

本条规定基本上维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修改之处是,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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