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一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的,怎么办?

一方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骗取了结婚证,婚后不久即不知所踪。这样的骗婚情形时有发生。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该登记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登记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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