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分房间”、“分床”算不算分居?

南京离婚律师答:

“分房间”、“分床”都是分居的一种外在表现,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彼此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各自的生活、收入支出都是独立分开的,即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如果因为工作、就学、就医等原因导致夫妻之间两地分居的,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

分居的形式是多样的,可能是分床居住、分房间居住、也可能住在完全不同的房子里。

分居不以他人是否知道、他人是否认为存在分居的实事等客观表现为标准,而是以夫妻二人的感受为标准,只要夫妻二人均认可彼此分开居住,互相独立,互不尽夫妻义务,即构成分居。

南京婚姻律师张明明提醒大家,分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也是通过双方的主观认识来判断的,如果一方不认可分居的实事,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主张已经“分床”但是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一方,要证明分居几乎是不能完成的任务。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制造分居的实事,另寻别处住所也就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有些当事人、甚至非婚姻法专业律师,对于分居的认定标准理解错误,机械的认为只要不住在一起、没有性生活就构成分居,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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