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离婚诉讼中偷拍的录音录像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很多当事人认为,如果未经过对方同意,配偶一方擅自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即“偷录的录音录像”是无效的,不能具有证明效力。对此南京离婚律师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分析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条规定,简单的概括起来就是说,证据必须合法。

如果偷拍、偷录的录音录像,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是有效的,反之是无效的。例如:

1、配偶一方在自己家中安放监控、录音录像设备,偷拍到另一方与“第三者”偷情的录音、录像,因为其安放地点在自己私人控制的场所,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侵害不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人不在自己家中实施通奸、偷情等行为,也不会被拍摄。这样的证据就是合法的,虽然手段有些极端,最终还是有效的。

2、不过,如果在“他人”、“第三者”的家中从事上述偷录、偷摄行为,因为手段是违法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即便照片真实,内容具体,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这样的证据给对方造成的心理压力是明显的。

3、公共场所的录音、录像,这类证据虽然手段过激,但是一般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这类证据可能证明效力有限,毕竟光天化日之下,人还是有羞耻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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