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答:
离婚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admin 2016年12月9日
南京离婚律师答:
离婚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