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关于“家庭暴力”的正确理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施暴方给予损害赔偿。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次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有关部门对于家庭暴力必须管,否则即属于违法。

那么,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究竟如何界定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其指的是恶性的侵权行为,且需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或一定的频率次数才能构成。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轻微肢体接触、偶尔发生的殴打、情绪激愤时的谩骂、恐吓等均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从后果来看,构成家庭暴力还必须造成现实的伤害后果,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冷暴力”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有很多案件中的配偶一方,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但是并未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也不会认定其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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