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家庭法律文书如何在内地执行?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点击查看,该安排为国内区际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给出了具体意见。

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赡养令;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有关财产的命令;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领养令;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管养令;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

一、哪些法律文书属于内地认可的范围: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

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二、香港判决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

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向内地申请执行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四、哪些判决不会被内地法院认可?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予认可和执行。

虽然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不一样,但两地的判决执行已不再困难。不过,不论是在香港认可执行内地判决还是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在全球进行资产配置时,需要考虑到法律冲突与适用的问题。

延伸阅读:内地离婚判决在香港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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