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有的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无一不希望自己子女的婚姻白头偕老,但是往往事非所愿,如果仅仅是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在闪婚闪离的案件中,受伤害最大的很有可能是参与出资的父母。几个月甚至是几周自己的家产就严重缩水,这样的处理方式毫无疑问违背了父母出资时的初衷。所以,父母给子女买房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留资金往来“痕迹”

不论是现金交付还是银行转账,都应当保留父母出资的基本证据。一旦以后发生争议,银行记录是最好的证据。

二、关心房产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产就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实质上的差距是非常明显的。

三、可在出资时让子女打借条。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避免风险,可以让子女出具借条,这样即便房屋被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父母出资是约定为借款,故父母的出资系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当然,出具借条一定要是在借款时,不能事后补签,最好由小夫妻俩共同签署。

案例:借给子女有借条,为何被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

原告:徐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姜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甲,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徐某、姜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徐甲是两原告的儿子。2003年徐甲与郑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打算买房,因资金不足,2003年7月被告徐甲向两原告借款20万,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父母人民币2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子。借款人为徐甲一人。第二天,徐甲陪同徐某一起到银行取出现金20万元,并直接交到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出具了收据,交款人为徐甲。

2005年,被告徐甲与郑某婚姻出现危机,准备离婚。在双方离婚前,两原告先将徐甲与郑某告上法庭,理由是两被告欠原告20万元借款未还。两原告称:2003年两被告买房的时候,两原告曾借款20万给被告用于购房,现在原告因为需要钱做其他事情,所以要求两被告偿还该借款。

徐甲表示: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在其一人无力偿还。

被告郑某则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是事后与第一被告串通伪造的,上面没有自己的签名,事实上两被告根本未曾向原告借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次庭审后,原告申请法院对该借据的签订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这份借条并非事后补充的。但是郑某又提出,原告与第一被告关系特殊,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排除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被告与原告合谋损害第二被告的利益的可能。

针对第二被告郑某的这一质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但是因为当初是现金往来,没有保留其他证据,又没有证人证言,所以面对法官的举证要求,原告无言以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于第一被告与两原告的特殊利害关系,仅凭一张三人签署的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两原告当初通过银行转账或是保留当初的取款凭证等,可能结果就不会这样。在此,南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