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打的借条有效吗?离婚时如何处理?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欠下的债务也往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如果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借给对方,对方也出具了借条,这样的借贷关系成立吗?离婚时需要偿还吗?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绕,举例来说,妻子将夫妻共有存款借给丈夫,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果离婚要不要偿还?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张女士与黄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家中存款都在张女士账户,由张女士负责理财。2010年6月8日,黄先生因开店需要向张女士借款2万元并立下借条一份,2010年11月1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作特别约定,离婚时双方已对夫妻共有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但未提及该借款。离婚后,张女士要求黄先生偿还该笔借款,黄先生认为所谓借款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愿意偿还。

张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合法有效,判决黄先生偿还张女士2万元。

法官认为,该借条形成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内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黄先生所借款项虽然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先生借款用于个人经营饭店,张女士对于饭店生意并不支持,也未参与经营,根据上述规定,黄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判断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否确实向对方支付了借款资金。

仅有借条并不能当然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必须确实向另一方交付了借款。如果出具借条是作为另一方同意离婚的补偿,或者作为因自身存在过错向对方的赔偿,则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仅作为证明同意补偿或赔偿的证据。

二、借贷资金的来源。

如果借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或者相关款项虽然为婚后取得但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无论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方应当偿还。

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重点考量借款的用途进行判断。若借款仍然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出借款项的配偶已经从中受益,不应再要求借款方偿还。

三、借款的用途。

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用于一方个人用途,则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了约定,相关款项视为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借款的一方应当偿还。反之,如果借款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出借方也从相关款项的利用中受益,由于该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相关借款的偿还就没有必要,因此无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