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通过前面的文章,我们知道了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即便是第一次起诉,也应该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感情破裂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同 时最高院司法解释还列举了许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案件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1989年施行,早于现行婚姻法,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规定在现行婚姻法第32条中。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较为陈旧,单目前仍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第4项、第7项、第12项已经被后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修改,不应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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