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案情:黄某诉武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为某煤矿正式职工,尚未退休,月收入接近4000元,武某长期在家务农,并患有乳腺癌。

审判:法院认为,武某长期在家务农,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患有乳腺癌需要长期治疗,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判令黄某一次性支付武某经济帮助金50000元。

评析: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要注意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评判一方是否生活困难时,要综合考虑其身体状况、收入来源、有无住所等情况予以认定,同时结合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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