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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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岳某与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裁判结果: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与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夫妻一方离婚时没有住处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实践中,经常发生女方长期照顾子女,处理家务而没有工作,离婚后就可能因为没有固定经济来源陷入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本文案例来自最高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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