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的婚姻之后,赠与对方房产的协议还有效吗?

华新与妻子白霞经过5年的婚姻生活后终于走到了尽头,原因是华新感觉婚姻没有激情,并且华新又爱上了单位的一位同事,白霞最终与他协议离婚,华新分得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其他房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妻子所有。离婚后,阴差阳错之下华新并没有与他爱上的那位女同事结婚,而是单身了多年。直至在另外一个城市又遇上了前妻白霞,华新对自己的错误深表歉意,表示愿与白霞复婚,其实白霞对华新也是非常欣赏的,可就是一点不放心,她知道华新人如其名就是太花心,为了防止自己再次离婚,白霞与华新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离婚的话,男方应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2005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7月,两年多的婚姻生活后,华新又提起离婚诉讼,白霞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过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前协议经鉴定系双方亲笔签名,华新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协议的证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华新所有。 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霞无证据证明华新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华新个人所有。

白霞不服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该婚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应受《婚姻法》约束,而非简单适用《合同法》,不应因是否变更登记而影响约定的效力。

二审判决主要内容为,该婚前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婚前财产的处理问题达成的民事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房产问题,因双方在协议中对华新婚前房产进行约定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华新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华新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因双方该项协议仅约定在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的情况下,男方对女方的在经济上的补偿,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华新应依据协议履行。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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