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同居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

南京离婚律师提示:大家知道同居是没有名分的。在离婚律师看来,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只处理因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一方面,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民法典甚至没有就同居关系做出任何规定;另一方面,非法的同居关系为法律所禁止,法律的评价和道德评价冲突,处理的后果有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况。所以,因同居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较为复杂。实践中,同居纠纷占法院受理案件较大的比例,当事人应该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遭受损失。下面,南京婚姻律师从同居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内容提纲:

一、什么是同居关系?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三、同居关系共有财产的归属

四、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

五、同居关系的五大法律风险

六、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索回

七、同居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

正文

一、什么是同居关系?

同居是指异性伴侣之间稳定的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本文所指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状态。同性恋之间、恋人之间的同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1、当事人可以就解除同居关系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不能仅仅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系,法院也不予以受理。当事人自行分开就可以解除同居关系,法律不加以调整,法院无权处理。

三、同居关系共有财产的归属

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具体来说,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归属:

1、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而形成的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3、双方共同经营获得的收益,能够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这算是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特殊情况。

四、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父母负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同居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并且有权利探视、监护子女。

五、同居关系的五大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与合法婚姻关系相比,同居关系不稳定,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不像夫妻关系那样负担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财产制度也完全不同。因此,与夫妻关系相比,同居关系具有以下五大法律风险。

(一)构成重婚罪的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论是已婚者还是未婚者,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也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二)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居住,他不仅仅是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理由,也是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赔偿的依据之一。因此,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不但会导致合法的婚姻解除,而且还会遭受财产损失,甚至丧失名誉,身败名裂。

(三)同居关系双方无权相互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一些地区,举行了婚礼就被视为夫妻关系,但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不办理婚姻登记,即使举办了婚礼也不具备婚姻关系。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继承其遗产。

(四)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出资比例分割

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归属,见上文第三大点。在此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如工资、购买的车辆房屋等,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归谁所有,则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均分割。同居关系则相反,只有在明确约定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才会平均分割,如果没有约定,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出资越多比例越高。

所以,相比较婚姻关系而言,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并不能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中获益。例如女方在家照顾子女完全没有收入,男方在外工作,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无法分得男方的收入。

(五)基于非法同居获赠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关系不但不道德,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基于非法同居关系取得的财产,例如“包养费”“青春补偿费”赠送的财产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损社会风气,法律将不予支持。

六、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索回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对方财产,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双方均系未婚的同居关系

这种同居关系法律并不禁止。如果一方赠与对方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若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赠与财产,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的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赠与的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则不可撤销,反之可以撤销赠与。

(二)一方或双方已婚的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向另一方赠与财产,由于该赠与的基础是非法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与其合法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获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侵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所以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这种赠与行为是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尚未履行的,受赠人不得诉请履行;已经给付的,赠与人不得诉请返还。实践中,合法配偶一方诉请受赠与人全额返还赠与财产,一般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而赠与人(有配偶的一方)请求受赠人(同居的另一方)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有配偶者出具欠条、借条等,承诺以欠款、借款或者其他形式补偿另一方,受赠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款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七、如何防范同居关系带来的法律风险

上文我们分析了同居关系的五大法律风险,还分析了同居赠与财产索回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怎么做才能防范同居带来的上述风险呢?怎样才能避免同居期间的利益呢?南京离婚律师张明明认为,可以从以下个方面考虑:

1、擦亮眼睛,远离已婚者,切勿玩火

规避风险最好的办法是远离它。对于单身者来说,要警惕那些自称婚姻出现危机,正在准备离婚的人,因为你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的,与已婚者同居等于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2、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妥善约定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子女的抚养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子女的姓名、抚养权、抚养费、探视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等内容。在有条件时,可以就孩子未来接受高于义务教育的更好教育的费用负担做出约定。

3、共同经营、购买房产或其他高价值财产前,订立书面约定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书面的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约定,是避免将来对财产的归属、共有的份额发生争议的最好方法。

4、保留大额支出的凭据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车辆、房产等,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同居期间共同的生活支出,例如旅游费、拍摄婚纱照的费用等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支付给对方用于生活支出的款项,由于已经花掉,付款方无权要求返还。以上情况都需要用付款凭据来证明,做个有心人并妥善保存相关凭据就显得尤为必要。付款凭据通常有收据、发票、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表现形式。

5、接受赠与应当及时交付。

同居者之间的合法赠与,若没有交付可以撤销。所以,接受赠与应及时办理交付。对于接受有配偶者的赠与,还应当防范被赠与人的配偶索回。

扩展阅读:

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丨同居法律风险(1)

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出资比例分割丨同居法律风险(2)

同居者之间没有继承权丨同居关系法律风险(3)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容易发生纠纷丨同居关系法律风险(4)

重婚罪的认定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或通过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