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张明明提示: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最容易发生纠纷。一方面同居期间很少保留购买相关财物的凭证,另一面这些财物的取得多是基于感情的赠与,感情破裂后容易发生撤销赠与。所以,非常有必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双方均未婚的同居关系
双方均系未婚的同居,法律并未加以禁止,也不加以保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受道德的约束。这种类型的同居关系解除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决定分手。分手时若有财产纠纷,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各人财产归个人。
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作出特别的约定,同居前的财产,以及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按照双方出资的比例分割,例如一方出资20%,则享有20%的所有权。对于双方共同经营获得的财产,如果能够区别出资比例或贡献大小的,按照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分割。如果无法区分贡献的大小则平均分割。例如双方同居后共同经营一家奶茶店,对于经营的收益,如果能够区分各自对奶茶店的投资比例,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如果无法区分投资比例及经营过程中的贡献,则各享有一半收益。
3、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
本类纠纷有两类情形。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因一方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若赠与的房产已经办理登记或赠与的不动产已经交付则不可要求返还,反之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处理;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一方或双方为有合法配偶的同居关系
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有配偶者赠与同居另一方财产的纠纷。
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产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的配偶。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确约定;
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
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遭受损伤;
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
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子女。
只有经过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决说理充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
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相关的规定处理。
三、南京婚姻律师张明明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进行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存有相关记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在物品上注明“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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