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民法典:录音录像遗嘱的注意事项

当前,随着短视频的火爆,带动了智能手机录音录像功能的普及,国人可以随时随地录制视频,许多老年人也将抖音等短视频软件玩的娴熟。通过录音录像方式制作遗嘱,或者将自书、见证遗嘱的过程通过录音录像加以记录,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共同发挥遗嘱作用,越来越多。

与通过文字制作的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等比较,录音录像遗嘱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录音录像遗嘱更加直观反映立遗嘱人的神志是否清晰,是否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或者说更加真实的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点是,录音录像遗嘱容易通过剪辑、编辑而被篡改,另外录音录像遗嘱保存更为复杂。

那么,怎样才能通过录音录像制作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家事律师结合民法典详细介绍一下录音录像遗嘱的注意事项。

综合《民法典》第1137条、第1140条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至少符合以下个条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

见证人是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而不是对录像的真实性进行见证。所以,见证人与立遗嘱人都必须出现在录音录像中也就是说,录音录像中至少要有三个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像中报出自己的姓名,或者将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容貌清晰的录下来。

录音录像中必须能够反映立遗嘱的时间,必须具体到年、月、日,例如由立遗嘱人或者见证人通过口述当时的时间,或者将当天的日期写下来再录制下来等等。

2、见证人必须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除亲属、同学等典型的利害关系外,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继承人更不能作为见证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全过程,继承人都应当尽可能的回避。

3、录音录像应当连续,不能有间断,否则要重新录制。

为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避免遭受被剪辑的质疑,录像必须连续进行一次录完所以在录像前应先检查电量、内存,防止因电量不足或者内存不足而中断录像。

4、最后,特别提醒读者,制作完成后的录像要妥善保存,选择质量稳定可靠的存储介质存储,防止存储丢失。

参考案例:张某一诉张某二、张某三遗嘱继承纠纷(天津高院2021117日发布)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生育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子女三人。王某、张某去世后,张某三随即去世,张某三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转由其妻子赵某及两个子女继承。张某住院期间于20191031日,将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及张某的两个弟弟叫到病房,由张某的两个弟弟作为见证人,经案外人录像,张某口述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长女张某一,张某一根据该录像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名下的诉争房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录像内容,录像现场有立遗嘱人张某及两个见证人的肖像,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录制时间为20191031日,可以确认录制时间和见证人身份,该录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并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录像遗嘱有效,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了张某一应继承的诉争房产份额。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