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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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到“爆表”,部分地区房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翻了一番,房价上涨速度之快如同火箭发射、一飞冲天,许多购房人望尘莫及!

随之而来,房地产纠纷也随交易量激增,卖方坐地起价、无故毁约现象频现,毁约的理由五花八门,其中一种比较常见: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后,另一方以签订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这类纠纷,法院的判决却各不相同,有的判决甚至截然相反。

那么房屋买卖是否必须经过配偶签字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方擅自卖房如何处理?买房人遇到此类纠纷该如何维权?且听律师为你详细分解。

Q1: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属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是指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那么,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出卖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

擅自卖房1Q2:一方无权处分是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对出售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即一方是否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1、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的产权人单方出售;2、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售;3、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一方出售。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Q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房人无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撤回原房屋登记;已经交付房屋的,买房人应当退还房屋。当然,卖房人应当退还房款。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损失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利息损失、交易费用损失等等。

Q4:遇到不诚信的卖家,夫妻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不配合履行交房等合同义务,买方怎么办?擅自卖房2

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买房人的利益也给予一定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人追回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买房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所有人的追回权。通俗的说,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

因此,如果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房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Q5: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半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追回相关房屋。程序上,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回权。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配偶转移财产,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冻结。

为了预防共有房产被配偶擅自出售,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律师建议婚后购买房屋时最好将自己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购房时没有登记为所有人,尽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对方是难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房人也难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风景3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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