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总则草案的十大亮点——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蒲晓磊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作了明确规定;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草案的每一处内容,都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民法总则草案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八十六条。今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草案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5: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此次草案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而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亮点6: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进行家暴等,通过列举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8: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我们一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编纂要反映21世纪网络时代的特点。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亮点9: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中,“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解读:现在,生态环境更加被重视,也是21世纪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从而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亮点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