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离婚时怎样分割?
【律师提示】房产的分割,可能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争议最大的问题了,没有之一!主要原因有三:一、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涉及房产分割;二、房产价值高、影响大;三、从出资方式、购买时间、登记方式、是否赠与等多个维度来看,不同的组合方式导致分割处理结果不同。鉴于此,律师努力通过本文罗列,但难免出现疏漏,仅供读者参考!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
答: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房产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其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3、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父母继续帮助还贷款的。
答:房产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4、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
答:房产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贷款由其继续偿还,取得房屋的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5、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已经约定产权比例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共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答: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对出资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
如果没有约定,要根据双方购房时的目的来判断房屋的归属:如果未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此房产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根据出资比例分割;如果未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赠与财产给产权人一方,此房产应属于产权人的个人财产。
当然,这是建立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的。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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