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就可以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知情”就可以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条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造成剥夺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过程中根据借款来源和用途来确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权力。因此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利用此条规定伪造债务,造成离婚案件虚假债务满天飞。基于此种情况,越来越多的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一方提出债务而另一方并不认可的情况时,认定态度是慎之又慎的,往往是采取对该笔债务真实性不予审查、不予分割处理,并告知应由债权人另行起诉解决这样的审判方式。

近日,准旗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从2012年1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某某是被告张某某的丈夫。庭审中,被告杨某某辩称自己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不承担责任,并扬言要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主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释,平复了当事人激动的情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案例中杨某某的辩称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于该笔债务系妻子个人债务的两种例外情况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杨某某就该笔债务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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