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为赔偿他人损失产生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提示】时至年底,南京市的交警展开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有的司机抱有侥幸心理,被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悔莫及,甚至有的发生人员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因酒驾产生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巨大的赔偿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的破产。由于这些损失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与家庭生活无关,应当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下面来看一起案例:

张男和杨女均为公司白领,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活过的很幸福,2008年11月份,为了上班方便,家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张某平时应酬比较多,喝酒自然是难免的。2010年国庆节期间,张某与同乡聚会时痛饮一番,凌晨驾车回家途径中闯红灯撞死行人李某。经测试,张某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久,受害者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72万元,因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赔,张某夫妻拿出家庭全部积蓄10万元赔付给受害方,并向亲友借款62万元。

交通事故后,由于巨额民事赔偿,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争吵不断。张某非但没有戒掉饮酒的习惯,常常酒后闹事。2011年5月份,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张某答辩同意离婚,但提出交通事故借款60万元应作为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

杨某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在于,对于被告平时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深恶痛绝、坚决反对,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本案交通事故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极力反对,且被告参加聚会驾车行为,系个人行为,更谈不上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被告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晚上外出聚会酒后驾车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一方实施与家庭生活无关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被告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系由被告个人造成,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因此,被告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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