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可以不知情为由撤销交易吗?

擅自卖房2婚姻法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像出售房屋这样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如果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可能因无权处分而导致交易合同被撤销或无法履行。

不过,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在规定无权处分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买房人的利益给予一定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人追回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买房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所有人的追回权。通俗的说,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

因此,如果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房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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