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知情的一方如何维权?

南京离婚律师:擅自卖房1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登记在其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的房产的,区分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人是否为善意取得等不同情形,配偶一方可以采取追回房屋,或者起诉配偶赔偿损失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追回相关房屋。程序上,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回权。

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且有证据证明买房人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交易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

在无法证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配偶转移财产,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冻结。

为了预防共有房产被配偶擅自出售,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南京离婚律师张明明建议婚后购买房屋时最好将自己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购房时没有登记为所有人,尽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对方是难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房人也难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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