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离婚后一方拒不配合探视,怎样行使探视权?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探视权行使在法律程序上的保证。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不过探视权执行问题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因为探视权是一种行为,没有具体执行标的,涉及人身权、儿童权利保护。不履行探视权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比如能否司法拘留,能否按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都是个法律空白。而且探视权存在连续性,采取强制措施也较难。

探视权的行使与抚养费的支付毕竟不是一回事,男女双方不能以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逼迫对方的筹码。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探视,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另一方不让探视,也可起诉变更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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