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No.93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是否还需要提起诉讼?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里并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应在何种程序中中止探望权的行使。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的前提是“履行生效判决过程中”,才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裁定或用通知形式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如果以前当事人没有就探望权问题进行过诉讼,当然谈不到进入执行程序的问题,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对待,通过诉讼方式裁判确认。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8期(总第92辑),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