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得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马某以A某构成重婚为由,申请宣告与A某婚姻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马某与A某婚姻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申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某,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A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巴基斯坦国籍,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A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申请再审称,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申请时存在重婚等无效情形,即应宣告婚姻无效”。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A某与案外人朱丽丽未按中国的法律履行离婚手续,构成重婚,符合婚姻无效要件。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某与朱丽丽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审法院以A某重婚情形消失为由,驳回我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主动调取A某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的离婚协议书,违反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中国法律尊严和本国公民利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以A某构成重婚为由,申请宣告与A某婚姻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朱志俊

审判员   李光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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