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马某以A某构成重婚为由,申请宣告与A某婚姻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马某与A某婚姻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申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某,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A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巴基斯坦国籍,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A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申请再审称,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申请时存在重婚等无效情形,即应宣告婚姻无效”。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A某与案外人朱丽丽未按中国的法律履行离婚手续,构成重婚,符合婚姻无效要件。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某与朱丽丽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审法院以A某重婚情形消失为由,驳回我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主动调取A某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的离婚协议书,违反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中国法律尊严和本国公民利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以A某构成重婚为由,申请宣告与A某婚姻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朱志俊
审判员 李光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