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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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实,上述该条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因为实践中若出现配偶一方虐待、遗弃另外一方的情形,关于遗弃、虐待等的证据收集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若不离婚共同财产都系由一方控制,则该方可能会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利益都系一方享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不公平。有时只能通过离婚才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呢?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发现,夫妻关系中,如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时间较长时,无民事行为一方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配偶的侵害,如不离婚,无民事行为一方的权益殊难保障。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有条件地由亲属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原因是无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识,已丧失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客观基础,他人为其利益代理起诉离婚并不违背其意志。相反,如不容许他人代为起诉离婚,就从事实上剥夺了其离婚的权利,即使其受到了严重的婚内侵害,也无法离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案件时,可以据此排斥配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以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被告时,实践中也多是这样操作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配偶一方的严重侵害,且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并无侵权情形发生,他人无权要求变更监护人,更无权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在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前,必须按照特别程序以配偶为被告变更监护人。

另外,律师提请读者注意,如果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致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后精神病尚未治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提起确认无效婚姻之诉,而不是按照上面的程序先变更监护人在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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