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在进步:地方性法规多项制度细化创新,更有可操作性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已有10个省、自治区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落实反家暴法,包括山东、湖北、湖南、贵州、新疆、内蒙古、吉林、海南、广东、陕西。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梳理这10个省级反家暴法地方性法规发现,各地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解决反家暴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对反家暴法多项制度进行细化、创新,使法律落实更有可操作性。

家暴内涵更丰富 适用范围拓展

反家暴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0地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均对“家庭暴力”概念内涵进行了细化,7地增加了“侮辱”“毁谤”“骚扰”的方式,6地增加了“跟踪”的方式,6地增加了“威胁”的方式,3地增加了“宣扬隐私”的方式。

另外,山东反家暴条例对家庭暴力还增加规定“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内蒙古反家暴条例增加规定“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产等方式”、吉林反家暴条例增加规定“冷淡、漠视等方式”、新疆反家暴实施办法增加规定“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广东省反家暴实施办法对“家庭暴力”分为5种类型,即(一)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二)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四)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至五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为此,8地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明确“具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共同生活的人”,6地法规明确具有“同居”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另外,陕西、海南、广东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内蒙古明确规定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家庭暴力处理,进一步拓宽了法律保护范围。

告诫书制度更加细化

反家暴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反家暴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8地规定了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等。海南、吉林还规定了应受害人要求的情形,吉林规定了对中止妊娠6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6地对出具告诫书的时间做出规定,5地规定了可当场出具告诫书;5地规定了72小时;广东规定,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多地规定,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湖北、内蒙古规定,应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

针对违反告诫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贵州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一旦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吉林规定,同一加害人6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充实

反家暴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多地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内容、人身保护令的协助执行等进一步细化。

反家暴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权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地增加了代为申请的适用范围,如“年老”“残疾”“重病”,新疆还增加规定“孕期”“哺乳期”。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反家暴法规定了4项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多地进一步充实了保护令的内容,如广东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山东、内蒙古等地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为了更好发挥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多地细化了保护令的送达和协助执行。有的省区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湖南、广东、新疆等地均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24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

贵州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多地还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纳入报告主体。

内蒙古等地规定,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其中,内蒙古还特别规定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强制报告和接处警更为规范

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多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应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山东明确规定,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重点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湖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发现家庭暴力隐患的,及时预防和处理。

反家暴法第14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多地扩展了强制报告的适用范围,新疆、内蒙古等地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哺乳期、受到强制或者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纳入;广东省增加了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将“人民调解组织”纳入其中。

反家暴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多地对公安机关接处警作出细化规定,如湖北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及时出警后,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加害人;及时询问加害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固定有关证据,制作出警记录等。陕西、贵州均提到使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广东还规定,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多地对庇护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除了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6地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均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湖南、陕西、广东、贵州、海南还规定了应急庇护救助服务,多为村(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提供,还有的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此外,根据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以及强调保护隐私的规定也出现在多个省级反家暴地方性法规之中。

专家说法

地方反家暴立法宜创新不宜提高措施门槛

“总体上来看,10个省级反家暴地方性法规不是照抄、照搬反家暴法的条文,更多的是丰富反家暴法相关规定的内涵,细化相关预防和保护措施。”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实践中,一些人离婚后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散布对方隐私,已成为部分人控制家暴受害人的手段。山东省反家暴条例将利用新媒体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为家庭暴力,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广东反家暴法实施办法将精神暴力具体化,把跟踪、骚扰视为精神暴力行为,同时将家暴目睹儿童作为家暴受害人,遵循了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拓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体现了保护思路的创新。此外,多地反家暴地方立法中明确同居关系、前配偶也可适用反家暴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富有中国特色。”张荣丽说,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制度,如告诫制度。多地反家暴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了告诫制度,明确了告诫书发放的程序。地方立法还结合社会治理经验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如山东反家暴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重点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如果基层网格员普遍接受反家庭暴力培训,能够准确区分一般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就能从暴力开始的初期进行干预,同时对家暴高危家庭精准识别。”

张荣丽也强调,鼓励地方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大力创新,但不建议下位法提高反家暴法规定的措施门槛,比如有的地方反家暴条例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规定,与国家层面的反家暴法相比,增加了受害人提出申请,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等申请条件,“这有可能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门槛,增加申请难度。为充分发挥保护令的作用,原则上地方立法在申请条件、批准时间上,只宜做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不能增加受害人享受法律保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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