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徐州法院率先实行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编者按】在离婚、继承等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既可以遏制虚假诉讼、刻意隐瞒财产等不诚信行为,又可以减少法院、当事人调查举证的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降低诉讼过程中的“敌对情绪”。该制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找出依据。目前,在家庭财富水平不断提高、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社会背景下,设立家事审判特别诉讼程序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也必将成为一项“法律”层面的规则。

新华网南京7月7日电(杨振 刘宇晴 周琪 李晓韫)7月6日上午,王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来到徐州鼓楼法院起诉离婚,立案法官向双方送达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二人分别填写了“家事案件个人财产申报表” 和“家事案件共同财产申报表”,二人分别在申报表上签名承诺“承诺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若拒不申报或者逾期申报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自愿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这是鼓楼法院率先全市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实施的一项新制度。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在婚姻家庭中产生矛盾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法院的家事案件诸如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也因此增多。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发现,当事人在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在诉讼中规避法律的情况和意识也与日剧增。加之现代社会夫妻财产或家庭财产的形态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多种类、形态变化丰富、隐瞒或转移不易被发现等特点;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思想观念上也存在着与诚信善良为本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观念不相符合的情况,或对家庭财产、个人财产进行瞒报、虚报、隐匿、转移,或虚设家庭债务,使对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有的伪造证据,给法院审判增加工作量;还有的家事官司打完后,又发现对方有隐瞒的共同财产,而再次起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切实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州鼓楼法院率先全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家事案件财产申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财产申报意见”)。

《财产申报意见》确定了财产申报案件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家事案件中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申报时间为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申报的内容为家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双方或一方的债权债务。所申报财产的具体项目为:房屋,车辆,存款,电器,家具,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投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出资或投资的财产、债权与债务等。当事人对所申报的财产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财产线索,以便必要时法院进行调查核实。

该《意见》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要按期、诚信、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也提出制约处罚规定,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拒不申报或者逾期不申报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且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法院还会对其判处刑罚。

鼓楼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出台《财产申报意见》,是在贯彻《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既传承了原有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也强化了家事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财产申报意见》的适用,不仅能够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形成良好的诉讼环境、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让每个当事人(尤其是掌控家庭财产的弱势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