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在男方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社会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婚前取得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无论结婚多久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首付款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该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只有婚后共同还贷和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即时离婚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一时间,社会上掀起一股“加名”之风,为了考验男方的“诚意”,许多女生在结婚前要求男朋友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就不同意结婚。

关于加名问题,男性和女性的观点截然相反,通过总结自己代理的离婚案件,南京婚姻律师发现,多数人并不赞成不加名就不结婚的做法,认为那么做无异于将婚意等同于交易。

从法律上讲,所谓“房产加名”是指夫妻一方的房屋(通常是男方),在婚后以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的形式将其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如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双方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了夫妻间赠与房产以及撤销的问题,例如一方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司法实践中,对于“加名”行为究竟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存在较大争议。

南京婚姻律师认为,应当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加名行为的性质。

在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签订了婚前协议、赠与合同,或者在房屋登记时约定了双方所有权的比例,则应当按照夫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房屋归属。

例如,南京婚姻律师曾经办理过一起离婚案,男方为了子女入学,婚后将女方“加到”自己婚前房屋上的情况,由于双方签订了协议,最终男方的房产仍然归其个人所有。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意思表示不清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应视为一方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另一方,即房屋赠与行为。如果已经完成了房产变更登记,或办理了赠与公证,则不能撤销赠与,否则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但是南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人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定会平均分割。这是最常见的对婚姻法的误解之一。

如果在房产加名时约定了各自享有的所有权份额,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加名时没有约定份额,虽然房屋是夫妻共有,但是不等于各享有一半所有权。通常,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出资的多少、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原因等因素,判决由出资多、贡献大、对离婚没有过错的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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