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入股票账户的资金,婚后炒股赚的收益,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进行了操作,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婚后没有对该股票进行操作,仅仅靠股票分红、估价上涨获得的投资收益,相关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真实案例】范某与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1359号

江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被告名下股票资金的分割。该股票账户为被告婚前开立,绝大部分资金由被告婚前投入,原告主张分割该股票账户的总资产53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后操作使用该账户,所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股票账户内的总资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自然增值,为其个人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被告股票帐号2013年6月8日的参考总资产为360655.05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在该股票帐户的关联银行账户中支取19000元,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5日分五次将股票账户内的资金483200元转入银行账户中并支取,故应某甲共计从股票账户内支取了502200元;而该股票账户2014年10月9日留存的参考总资产为37041.18元。经计算,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票账户所得的收益为178586元(502200+37041.18-360655.05),该部分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3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纠纷相关51个问题的裁判意见及解答》

28、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十三、【“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总结: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股票投资,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了操作,则股票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没有操作过账户,即没有交易过股票,则婚后投资收益属于股票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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